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钟山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早已县人民政府十六届第28次常务会议审查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继续执行。钟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3日钟山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不道德,贯彻减低中小学生课外开销,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桂教规范〔2018〕14号)文件精神,融合我县实际,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为“校外培训机构”,是所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由县教育局许可,在县民政局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由国家机构以外的其他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积极开展文化教育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第三条 县教育局会同涉及职能部门,依法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该遵从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秉持党的教育方针,坚决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规范积极开展教学活动,确保教育质量,心态拒绝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需坚决和强化党的领导,做党的建设实时谋划、党的的组织实时设置、党的工作实时积极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施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居多,同时拒绝接受所在地党组织的指导和管理。第二章 设置标准第六条 申请人举行校外培训机构,应该不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乎涉及法律拒绝的举办者1.举办者是法人的,应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并未被列为有关经营(运营)出现异常名录或相当严重违法明知单位名单,无不当记录。
法定代表人具备政治权利和几乎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中小学校不得举行或参予举行校外培训机构。2.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该具备政治权利和几乎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工商管理教师不得举行或参予举行校外培训机构。(二)有合法的名称校外培训机构不能用于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该与中文名称语义完全一致。名称应该合乎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伤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所含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违背公序良谓,不得冠上 “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名称的组织形式必需具体易懂,合乎注册机关管理规定。(三)有适当的的组织机构1.决策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该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负责人(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构成。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该品行较好,具备政治权利和几乎民事行为能力。2.执行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该成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管理人员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3.监督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该依法成立监督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人员。
(四)有合乎供职条件的管理人员1.法定代表人。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该依法由决策机构负责人(董事长或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校长)兼任。
2.行政负责人(校长)。校外培训机构应该配有专职行政负责人(校长)。
行政负责人(校长)应该具备政治权利和几乎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教育从业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多达70 周岁。
3.管理人员。校外培训机构应该根据办学根据办学规模配有适当的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性管理等人员。(五)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1.校外培训机构应该根据培训项目、规模,配有结构合理、数量充裕、比较平稳、素质较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数不得多于教师总数的1/3。
2.聘为的专兼职教师,必需遵从宪法和法律,热衷教育事业,具备较好的思想品德和适当的培训能力,其中,专门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该具备适当的教师资格证(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3.不得聘请中小学校工商管理教师,聘请外籍教师需合乎国家有关规定。(六)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匹配的办学资金校外培训机构开设资金不少于20万元,有平稳的经费来源,需要确保培训活动长时间积极开展。(七)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及设施设备1.校外培训机构必需有合乎建筑、消防、环保、公共卫生、抗震、防雷、用电等安全性拒绝的相同场所。
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不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拒绝。不得用于危房、厂房、地下室、车库等不合适办学和有安全隐患的场地办学。2.校外培训机构实际用于的办学场地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并且具备3个以上教室,每间教室面积不高于25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的生均建筑面积不高于3平方米,保证不挤迫、不易撤离。3.校外培训机构应该有符合培训活动拒绝的教学用房和设备设施。
(八)有与培训项目比较不应的课程和教材1.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的应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有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违反教育规律和学生学生身心发展规律。2.校外培训机构搭配的教材应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与培训项目及课程相匹配。
用于引入教材的,应该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性、毁坏民族团结、鼓吹邪教巫术。(九)有完善的办学章程和管理制度1.章程。校外培训机构章程的制订要依法、规范,主要内容还包括: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性质,注册机关和审核机关,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层次、形式,内部的组织管理体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产生、罢黜程序,举办者、教职工、学生的权利义务,资产管理用于原则,财务管理,教职工聘为及福利待遇,学校中止的事由、程序、党组织的建设、章程改动程序等。
2.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该制订完备的管理制度,主要还包括: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性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收费和上架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等。(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办学许可证并展开法人注册的校外培训机构,如不合乎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标准,应该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涉及标准拒绝排查,排查不做到的依法注销办学许可证,更改或吊销注册。第三章 审核注册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属地审核、属地管理。
县教育局负责管理法院本辖区校外培训机构的成立、更改等申请人。县民政局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总称“注册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法人注册管理。第九条 举办者在申请人成立校外培训机构前,应该到注册管理机关展开名称实核准。举行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县民政局办理;举行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条 申请人举行校外培训机构,须向县教育局递交下列材料:(一)办学申请报告。内容主要还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集与管理用于、机构白鱼注册类型等。(二)举办者材料。
举办者是法人的,应该递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该递交本人身份证件。牵头举办者除递交上述资料外,还需递交牵头办学协议。
(三)机构管理材料。还包括:1.校外培训机构章程。2.党组织构成人员名单或党组织建设计划。
3.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地身份证件。4.拟任校长(行政负责人)的有效地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职称资格证明等材料。5.拟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6.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地证明文件,并写明产权。科捐献性质的资产,需递交捐献协议,写明捐赠人的姓名、捐献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以及涉及有效地证明文件。7.办学场地材料。
利用自有场地办学的,不应递交适当的不动产权证明文件;出租场地办学的,不应递交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明和出租协议(租赁期期限自申请人之日起计算出来不少于2年);对于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无法证明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房屋,不应递交房屋安全性检验机构开具的安全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的房屋安全性检验报告;依法必须办理消防竣工验收或消防备案申请的,不应获取消防竣工验收或消防备案申请,依法不必须办理消防竣工验收或消防备案申请的,举办者应该根据国家、自治区标准规定作好消防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并书面做出合规允诺。第十一条 县教育局接到举办者递交的申请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法院。
对申请材料展开审查,依法做出否法院申请人的要求,并书面告诉申请人。(二)审查。
县教育局法院办学申请人后,的组织专家或委托具备适当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对举办者的申请材料展开审查,并对办学场所及条件展开实地查阅,结合实际情况对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展开论证,并明确提出审查意见。(三)审核。县教育局经审核材料、按规定现场后,在法定办理时限内做出要求。
符合条件的,核准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解释理由。第十二条 依法许可成立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应该到适当的县民政局办理法人注册;依法许可成立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应该到适当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第十三条 已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再行更改为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已登记为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可以申请人更改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并新的展开法人注册。
第十四条 非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可在同一县域内成立培训点,但不得成立分支机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可在同一县域或横跨县域成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办学场所和教师配有不应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实施“一址一证”。成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不应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教育局审核。经许可成立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应该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分公司注册。第十六条 予以县教育局审核,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积极开展校外培训活动。
第四章 规范办学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办学活动所用于的名称应该与县教育局核准的办学许可证或者批准后文件名称相符。第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该按照办学许可证写明的项目和内容办学,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审核的地点之外办学,不得租赁、无偿或出让办学许可证。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月成立后,应该按照机构章程,完备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优化培训内容,改良教学方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依法积极开展培训活动。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公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该写明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形式、办学内容、自学期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不得欺诈宣传,愚弄和误导学生和家长,不获得中小学积极开展招收宣传或者合作招收。
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应在公布后15天内向县教育局备案。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培训的,其招收对象、培训内容、班次工程进度、放学时间等不应向县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发布。
培训内容不得远超过适当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工程进度不得多达所在县中小学同期工程进度,不得的组织举行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培训时间不得与学生所在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完结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布置作业。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该创建培训对象档案制度,将培训对象的姓名、培训项目、培训教师、培训班次、培训记录以及就读于学校、年级、家长信息等列于档案,拒绝接受县教育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招收时应该与学生家长签定培训协议,具体培训内容、培训期限、培训教师、课程决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上架及争议解决办法,并严肃遵守服务允诺。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该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收费管理的规定,并在办学场所明显方位对外发布收费项目和标准、上架办法以及滋扰举报电话。收费时段应该与培训时间、内容、工程进度相符,不得重复使用缴纳时间跨度多达3个月的费用。
不得在对外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外缴纳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擅自集资。对于培训中止培训,不应严苛按双方协议誓约及涉及规定及时办理上架。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该与所聘人员依法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定期的组织教师参与业务培训,大大强化教师的师德师风,提升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该通过为培训对象出售人身安全保险等适当方式,防止和消弭安全事故风险。第五章 更改和中止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更改举办者、名称、办学地址、办学范围等根本性事项的,应该报县教育局批准后、核准或备案,并到适当的注册管理机关办理更改注册:(一)更改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明确提出,在展开财务整肃后,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教育局核准;(二)更改名称的,经注册管理机关名称实核准后,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教育局批准后;(三)更改决策机构构成人员或校长(行政负责人),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做出更改决议后报县教育局备案;(四)改动章程的,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教育局审查表示同意后报注册管理机关核准。
(五)更改办学许可证所载其他事项的,参考成立条件、设置标准和本办法的其他规定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教育局批准后。凡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有更改项目内容的,应县教育局换领新证。第二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拆分、并存的,在展开财务整肃和学生移往后,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教育局批准后,并到适当的注册管理机关办理更改注册。
第二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经常出现依法中止情形的,需中止办学。中止时应依法展开财务整肃,清退学费、清偿涉及债务、妥善安置学生,并由县教育局交还办学许可证,封存印章,到注册管理机关办理吊销注册,并向社会公告。展开财务整肃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下财产不应之后用作其他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下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展开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县教育局不应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县教育局负责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核、管理,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展开监管,指导中小学校作好学生参与校外培训的普查注册,作好学科类培训落后微克教学的确认,联合的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
县公安局负责管理监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作好安防工作等。县民政局负责管理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证书,监督指导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遵从注册管理规定等。县人社局负责管理监督、公安部门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批准后面向中小学积极开展培训。县住建局负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房屋安全性。
县卫计局负责管理监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作好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核准营业执照,对校外培训机构食品安全、收费、广告宣传等展开监督管理。县消防大队负责管理依法指导校外培训机构作好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涉及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因应作好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县教育局应该创建和完备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审批制度和年检年报制度,将通过审核注册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及其主要信息、年检结果等向社会发布;创建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对证照齐全、办学规范、信誉较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列为白名单;对予以审核注册、不按拒绝备案、违规培训、不存在安全隐患等的校外培训机构,不予严肃查处并列为黑白名单。第三十二条 县教育局应该会同金融部门探寻创建校外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低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强化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希望通过创建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方式,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和行业诚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的组织在交流合作、协同创意、风险防止、遵守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桥梁纽带起到,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自我管理。第三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经常出现违法违规办学不道德的,由涉及部门依法不予公安部门。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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